最新公告      查看會員基本資料       修改會員基本資料      查看報名資料      進入課程報名訊息       退出系統
課程訊息
課程名稱: 106年度第一梯初級救護技術員(EMT-1)訓練專班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訓練(106.10.28~106.11.11)
課程主題: 為推行緊急醫療救護訓練,強化緊急救護觀念與專業素養,以增進到院前緊急救護技能,提升生存率;執行之救護範圍包括:CPR及清除呼吸道異物、給氧、止血包紮、骨折固定、正常生產接生、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及其他相關救護技能等。
課程時間: 2017-10-28 08:00~17:30 2017-11-11 08:00~17:30
課程地點: 美和科技大學北校區興春樓(原醫護生技大樓)地下1樓GB109集會堂
認證積分/學分數: 0
協辦單位: 財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
承辦聯絡人: 陳愷青
聯絡人電話: 08-7799821轉8193
聯絡人郵件: x00010936@meiho.edu.tw
是否提供餐點:
報名日期: 2017-08-14 10:00至2017-10-28 08:00
費用 :
初級救護技術員費用 5500 元整      (未受過訓練者)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一日班) 1300 元整      (上課時間:10/28、10/29、11/04,任擇一日,需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)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二日班) 2600 元整      (上課時間:10/28、10/29、11/04,任擇二日,需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)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三日班) 3900 元整      (上課時間:10/28、10/29、11/04,需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)
介紹: 106年度第1梯初級救護技術員(EMT-1)訓練專班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訓練
一、依據:
緊急醫療就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」(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4520號令公告辦理。

二、目的:
為推行緊急醫療救護訓練,強化緊急救護觀念與專業素養,以增進到院前緊急救護技能,提升生存率;執行之救護範圍包括:CPR及清除呼吸道異物、給氧、止血包紮、骨折固定、正常生產接生、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及其他相關救護技能等。

三、指導單位:衛生福利部

四、主辦單位:美和科技大學、社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

五、訓練暨認證單位:社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

六、訓練級別: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

七、訓練地點:美和科技大學興春樓地下1樓GB109集會堂。

八、訓練對象:

1.申請參加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,應具備相當初級中等以上(國中)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

2.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:凡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與具備相當初級中等以上(國中)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

3.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:會員子女、一般民眾

九、訓練名額:45名(15人以上開班)。

十、訓練費用: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5,500元整、繼續教育訓練1,300元整(單日)。

十一、訓練日期(年度):

1.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:
106年10月28日(六)、10月29日(日)、11月04日(六)、11月05日(日)、11月11日(六),共五天,每天訓練8小時,均自上午8:00至下午17:30,共計40小時。

2.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:106年10月28日(六)、10月29日(日)、11月04日(六)。(繼續教育訓練共三天,每天8小時,均自上午8:00至下午17:30,共計24小時)
※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選擇一日班或二日班者,請來電告知受訓日期。

十二、繳款方式:

1.現金:現金學費部分請繳納至推廣教育中心(興春樓)2樓。

2.郵政匯票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(匯票抬頭:美和科技大學),票面金額請足額,手續費30元需自付,以掛號寄至:屏東縣內埔鄉屏光路23號-美和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收


★本中心聯絡電話08-7799821轉8190~8193,傳真電話:08-779787

十三、繳交資料:
1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2.一吋或二吋正式脫帽照片二張。
3.最高學歷證明影本(請以A4格式檢附;在學者,請檢附學生證正反影本)。

十四、證明效期:
1.初級救護員證書其效期為三年。
2.初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,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,得由第四條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,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初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,且其中十二小時以上為模組二、四、六之科目。

十五、退費標準:
(按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):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1.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2.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(若要申請退費者,請至推廣教育中心申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