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名稱: |
107年度初級救護技術員(EMT-1)訓練專班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訓練(107.06.30~107.07.14) |
課程主題: |
為推行緊急醫療救護訓練,強化緊急救護觀念與專業素養,以增進到院前緊急救護技能,提升生存率;執行之救護範圍包括:CPR及清除呼吸道異物、給氧、止血包紮、骨折固定、正常生產接生、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及其他相關救護技能等。 |
課程時間: |
2018-06-30 08:00~17:30 2018-07-14 08:00~17:30 |
課程地點: |
美和科技大學北校區興春樓 |
認證積分/學分數: |
0 |
協辦單位: |
財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 |
承辦聯絡人: |
陳愷青 |
聯絡人電話: |
08-7799821轉8193 |
聯絡人郵件: |
x00010936@meiho.edu.tw |
是否提供餐點: |
是 |
報名日期: |
2018-04-10 12:00至2018-06-15 17:00 |
費用 : |
初級救護技術員費用 |
5500 元整 (未受過訓練者) |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一日班) |
1300 元整 (上課時間:06/30、07/01、07/07,任擇一日,需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) |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二日班) |
2600 元整 (上課時間:06/30、07/01、07/07,任擇二日,需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) |
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費用(三日班) |
3900 元整 (上課時間:06/30、07/01、07/07,擇三日,需持有EMT-1證照 未過期者) |
|
介紹: |
107年度初級救護技術員(EMT-1)訓練專班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訓練 一、依據: 緊急醫療就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」(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4520號令公告辦理。
二、目的: 為推行緊急醫療救護訓練,強化緊急救護觀念與專業素養,以增進到院前緊急救護技能,提升生存率;執行之救護範圍包括:CPR及清除呼吸道異物、給氧、止血包紮、骨折固定、正常生產接生、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及其他相關救護技能等。
三、指導單位:衛生福利部
四、主辦單位:美和科技大學、社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
五、訓練暨認證單位:社團法人屏東縣金鳳凰緊急救護協會
六、訓練級別: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暨初級救護員繼續教育
七、訓練地點:美和科技大學興春樓。
八、訓練對象:
1.申請參加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,應具備相當初級中等以上(國中)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
2.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:凡持有EMT-1證照未過期者與具備相當初級中等以上(國中)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
3.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:會員子女、一般民眾
九、訓練名額:45名(14人以上開班)。
十、訓練費用: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5,500元整、繼續教育訓練1,300元整(單日)。
十一、訓練日期(年度):
1.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: 107年06月30日(六)、07月01日(日)、07月07日(六)、07月08日(日)、07月14日(六),共五天,每天訓練8小時,均自上午8:00至下午17:30,共計40小時。
2.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:107年06月30日(六)、07月01日(日)、07月07日(六)。(繼續教育訓練共三天,每天8小時,均自上午8:00至下午17:30,共計24小時) ※初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訓練選擇一日班或二日班者,請來電告知受訓日期。
十二、繳款方式:
1.現金:現金學費部分請繳納至推廣教育中心(興春樓)2樓。
2.郵政匯票: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(匯票抬頭:美和科技大學),票面金額請足額,手續費30元需自付,以掛號寄至:屏東縣內埔鄉屏光路23號-美和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收
★本中心聯絡電話08-7799821轉8190~8193,傳真電話:08-779787
十三、繳交資料: 1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 2.一吋或二吋正式脫帽照片二張。 3.最高學歷證明影本(請以A4格式檢附;在學者,請檢附學生證正反影本)。
十四、證明效期: 1.初級救護員證書其效期為三年。 2.初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,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,得由第四條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,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初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,且其中十二小時以上為模組二、四、六之科目。
十五、退費標準: (按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):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1.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2.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(若要申請退費者,請至推廣教育中心申請)。
|
|